上海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办法明年起实施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7-12-18
上海市政府最近发布44号文件公布了 《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》,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,根据办法,大多数参保人员、上海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急诊将自付50%,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只需自付40%。
试行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,具有本市城镇户籍,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。
试行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,具有本市城镇户籍,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。
上一篇:天津第一部信息化地方性法规出台明年起施行 下一篇:上海二中院长效机制破解执行难
用户评论
免费专家咨询热线
来访线路: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088号长峰中心3101室
具体来访线路可咨询16088160
具体来访线路可咨询16088160
热点文档
